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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条举措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一周新政:34条举措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上周,我们迎来了多项新政,涉及贸易、投资、知识产权、税收等。如,期待已久的贸易发展顶层设计揭开面纱;明年底前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2年,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效益显著提升,贸易实力进一步增强,建立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标、政策、统计、绩效评价体系。
  意见从加快创新驱动、优化贸易结构、培育新业态、建设平台体系等九个方面提出34条举措,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
  在加快创新驱动,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方面,意见提出,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强化制造业创新对贸易的支撑作用。推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与贸易有机融合,加快培育新动能。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充分利用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着力扩大知识产权对外许可。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
  在培育新业态,增添贸易发展新动能方面,意见提出,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管理模式,优化通关作业流程,建立全口径海关统计制度。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管理体制和政策措施,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发展政策,推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鼓励发展其他贸易新业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
  《通知》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提出四个方面政策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二是适当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由25%调整为20%。机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维持25%不变,其他基础设施项目维持20%不变。其中,公路(含政府收费公路)、铁路、城建、物流、生态环保、社会民生等领域的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在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收益可靠、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降低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但下调不得超过5个百分点。
  三是鼓励依法依规筹措重大投资项目资本金。对基础设施领域和国家鼓励发展的行业,鼓励项目法人和项目投资方通过发行权益型、股权类金融工具,筹措不超过50%比例的项目资本金。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统筹使用本级预算资金、上级补助资金等各类财政资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可按有关规定将政府专项债券作为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资本金。
  四是严格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项目借贷资金和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股东借款、“名股实债”等资金,不得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投资项目资本金,不得违规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率相关要求。不得拖欠工程款。金融机构在认定投资项目资本金时,应严格区分投资项目与项目投资方,对资本金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投资收益、贷款风险进行全面审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到2025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保护能力有效提升,保护体系更加完善,尊重知识价值的营商环境更加优化,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作用得到更加有效发挥。
  《意见》提出了4个保护的具体方向:一是强化制度约束,确立知识产权严保护政策导向;二是加强社会监督共治,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三是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四是健全涉外沟通机制,塑造知识产权同保护优越环境。
  “严保护”,排在首位的就是“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如,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立法。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同时将完善新业态新领域保护制度。如,针对新业态新领域发展现状,研究加强专利、商标、著作权、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的保护。探索建立药品专利链接制度、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研究加强体育赛事转播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研究建立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制定电商平台保护管理标准。编制发布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制定合同范本、维权流程等操作指引,鼓励企业加强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持续优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护环境。研究制定传统文化、传统知识等领域保护办法,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释放企业创业创新活力。
  《实施方案》明确,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辽宁、浙江、河南、湖北、重庆、四川、陕西、海南、山东、江苏、广西、河北、云南、黑龙江等自由贸易试验区,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改革试点。
  实行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告知承诺改革试点,是指申请人依法提出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发放执业许可证的行政许可审批方式。
  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企业或者律师事务所,就符合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条件作出承诺,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的,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http://dlgl.cnipa.gov.cn)提出。
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明年底前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公告明确,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三)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五)科技部核定的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主管部门核定的本级政府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六)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八)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名单为准);(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对于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一)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二)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2.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
  公告强调,经核定的内资研发机构、外资研发中心,发生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国际奥委会相关实体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奥林匹克转播服务公司、奥林匹克频道服务公司、国际奥委会电视与市场开发服务公司、奥林匹克文化与遗产基金、官方计时公司取得的与北京冬奥会有关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际赞助计划、全球供应计划、全球特许计划的赞助商、供应商、特许商及其分包商根据协议向北京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提供指定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国际奥委会及其相关实体的境内机构因赞助、捐赠北京冬奥会以及根据协议出售的货物或服务免征增值税的,对应的进项税额可用于抵扣本企业其他应税项目所对应的销项税额,对在2022年12月31日仍无法抵扣的留抵税额可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