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有关部门:
《河北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3日
河北省建立健全企业家
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要求,持续优化我省营商环境,更好发挥企业家经济活动主体作用,现就加快建立健全我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政府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积极回应企业合理诉求,增强各项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提升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政策环境,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提高治理能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范围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
(一)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人才引进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要积极征求企业家意见,对合理建议要研究采纳。
(二)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四)制定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要敏感事项,出台前依法需要保密的有关涉企政策时,起草部门可以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适当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规范程序
(一)研究起草阶段。
1.前期调研。起草制定涉企政策过程中,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精准把握企业政策需求,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统筹研究企业存在的痛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措施。
2.起草初稿。起草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和重要敏感事项外,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同时起草部门要通过召开企业家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3.征求意见。涉企政策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按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要求,可以依托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征求不同所有制、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家代表意见建议。对适宜公开的涉企政策,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专栏广泛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企业家进行反馈和说明。
(二)提交审议阶段。
起草部门提交制定涉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时呈报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的企业家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协调沟通情况等。
有关部门根据职责自行制定发布的涉企政策,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文件起草机构履行相关程序。
(三)出台实施阶段。
涉企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
起草部门负责及时通过媒体发布、“两微一端”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涉企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更好发挥政策效用。
(四)评估完善阶段。
涉企政策实施后,起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适时牵头组织由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企业家对已经实施的涉企政策提出修改完善建议的,起草部门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
除国家重大政策要求外,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当在听取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调整适应时间。
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在合理评估的基础上,要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与我省持续开展的“三深化、三提升”活动紧密结合,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省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民营企业相关工作,省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国有企业相关工作,省工商联、省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相关工作。相关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内部牵头机构,统一负责本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建立本部门与相关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邀请企业家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严格规范程序,完善相关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
(二)建立平台机制。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可以委托或自行建立企业家咨询库,选择一批不同所有制、关联性强、有代表性的企业家进入咨询库,明确入库企业家责任义务,完善入库、退出机制,实现定期轮换、公开透明、动态更新。省工商联、各行业协会商会要充分发挥职责作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建好企业家咨询库。建立咨询对象轮换机制,在前期调研、征求意见和评估完善等环节,分别征求不同企业家的意见建议,尽可能扩大参与面,防止出现片面化和利益化。完善省政企服务直通信息化平台,充分利用信息化平台网上听证功能,起草部门要及时上传需征求意见的政策举措并受理企业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责机构,抓好意见反馈,切实做到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为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建立褒奖机制,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严格执行监督。在涉企政策实施环节,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门户网站、实体政务大厅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受理企业反映的政策执行不到位、选择性执行以及长期没有回应等问题。有关部门发现相关问题线索后,应当主动介入,及时核实,查明原因,依法依规推动解决。
(四)完善程序举措。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和雄安新区、省有关部门要参照本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向企业家听取意见的程序性机制,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要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