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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企业联合会(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各全国性企业团体、行业协会,中央企业及各有关企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广大企业家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深化企业改革,转变发展方式,坚持创新驱动,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2017年4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强调,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要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示范作用,造就优秀企业家队伍。为弘扬、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宣传企业家典型,营造尊重和激励企业家干事创业的社会氛围,鼓励广大企业家以更大的勇气和智慧投身于企业改革发展,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我会决定开展2017年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活动。该活动是经国务院清理整顿评比、达标、表彰后批准保留的评选表彰项目,每两年举办一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各地区、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包括在企业担任董事长、董事会(局)主席、首席执行官、总裁、总经理等职务的企业领导人(境外和外籍人士不纳入评选范围)。

二、候选人条件

(一)企业家要德才兼备。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公众形象;坚持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坚持以人为本,企业劳动关系和谐;回报社会,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企业家要善于经营。具有突出的创业、创新实践;经营业绩突出,企业主要经济指标位居本行业前列;积极推动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企业家要充满活力。勇于改革,推动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坚持创新驱动,积极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落实“一带一路”战略,推动企业“走出去”。

(四)企业家在任期间,企业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质量、安全事故和失信、劳资冲突事件。

(五)在企业担任主要领导职务5年以上。

三、推荐申报

(一)推荐单位、名额与推荐方式

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在企业家自愿参加的前提下,采取推荐申报的方式。推荐单位及推荐名额如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推荐名额2-3人;

2、各副省级城市企业联合会(企协)、企业家协会,推荐名额1人;

3、各全国性企业团体、全国性行业协会,中国企联代管协会,推荐名额1人;

4、中央企业,推荐名额1人(中央企业负责人可以直接申报;中央企业所属企业负责人申报,需经中央企业本部推荐);

5、中国企联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推荐名额1-2人。

(二)推荐申报时间

评选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

(三)推荐申报材料及要求

1、全国优秀企业家推荐评选表(见附件一)。申报单位要认真填写推荐评选表中各项内容,表中企业经营及相关指标数据要确保准确,候选人业绩简介800字以内。

2、候选人业绩材料。业绩材料内容主要包括:(1)候选人基本情况:包括政治素质、文化素质、职业经历、社会评价等。(2)经营管理能力:包括企业家在企业战略决策、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资产管理、企业文化建设和团队建设等方面的作用和贡献。(3)经营管理绩效:主要包括企业发展、规模实力、盈利能力、市场开拓、国际化经营等方面的情况。(4)企业社会责任:主要包括企业在坚持守法经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吸纳就业、员工权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情况(字数限5000字以内)。

3、候选人本人及企业近三年所获省部级以上荣誉证明材料。

4、候选人在现企业担任主要领导时间不足5年,但在其它企业曾担任过正职,且有突出贡献,可加报一份补充材料,作为评选参考。

5、候选人免冠、正面彩色二寸近照1张及电子版。

6、推荐函。由推荐单位出具,简要说明推荐理由并加盖公章。

7、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2018年1月31日前寄送至中国企联“全国优秀企业家评选办公室”;电子版可用光盘、U盘或以电子邮件方式报送。E-mail:yxqyj@cec1979.org.cn 。            

四、评选程序

(一)初审

评选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单位的资格、推荐程序和推荐评选表填报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审,产生复审名单。

(二)复审

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读、评议,确定是否符合候选资格,并根据需要实地考察部分候选人及其企业,形成复审意见及候选名单。

(三)终审

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终审。终审采用差额评选,并经网上公示,确定本届全国优秀企业家名单。

五、表彰

印发全国优秀企业家表彰决定,为获得“全国优秀企业家”称号的企业家颁发奖杯和证书,并于2018年召开的“全国企业家活动日暨中国企业家年会”上进行表彰。

六、有关事项

(一)评选全国优秀企业家活动,推荐者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企业负担。

(二)在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以确保评选活动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

(三)推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评选、表彰工作,安排组织对候选人的考察、答疑,并负责联系当选企业家参加表彰大会。

七、评选工作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南路17号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048

联 系 人:刘  畅  胡媛媛

联系电话:(010)68701200(兼传真),68418274,68701258

68701946(传真)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相关附件(点击下载):申报评选表及材料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