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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民营经济最权威“政策明白纸”,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河北民营经济最权威“政策明白纸”,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近日,河北省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该《指南》汇总了中小企业切实关心的税收、资金、人才、土地等115条相关政策内容、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以及国家和我省近期出台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文件摘要等内容。

    即日起,本网将推出系列报道,全面为广大河北民营企业、中小企业梳理《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汇总我省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及办理流程,欢迎收藏查阅!
《河北省民营经济政策指南》
第一部分 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指南
    一、税收优惠
    26、支持企业技术进步,加速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政策内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对于技术进步等原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外购软件享受加速折旧或摊销优惠的,税会处理一致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税会处理不一致的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对于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和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申报表相关栏次填报数据视为按规定履行了备案程序。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7、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实行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符合政策规定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自2011年1月1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及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省级税务部门在每年3月20日前和6月20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提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其中,享受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名单及备案资料提交给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办理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7800805、87800826、88626607、88628209
    28、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加计扣除
    政策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29、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免征或减征所得税
    政策内容: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5〕74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607

 30、对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实行所得税减免优惠

    政策内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省民宗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
    办理程序:国税部门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本企业享受优惠的文件(限个案批复企业提交)。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88626549、88626607
    3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政策内容: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从事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文化艺术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
    办理程序:纳税人向当地税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程序:企业可以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享受优惠政策;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有关部门对文化体制改革单位转制方案批复文件。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国税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5282、88628209
    32、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内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业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办理程序: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相关资料。
    办理部门:国税部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机关为区县级主管税务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8209
    33、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内容: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
    办理程序: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6922
    34、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的政策
    政策内容:(一)企业改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二)事业单位改制。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原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后企业中出资(股权、股份)比例超过50%的,对改制后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三)公司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四)公司分立。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五)企业破产。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六)资产划转。对承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国有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免征契税。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七)债权转股权。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八)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重组企业、事业单位划拨用地的,不属上述规定的免税范围,对承受方应按规定征收契税。(九)公司股权(股份)转让。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该政策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
    办理程序:凭有关资料到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
    办理部门: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6927、88626552
    35、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将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将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
    36、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市级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
    37、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政策内容: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玉米加工产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14〕150号)。
    办理程序: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货物退(免)税所需的有关单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办理部门:各级国税机关
    咨询电话:0311-8862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