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原国人部发[2005]71号),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为便于向社会和持证人提供服务,规范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理咨询师,是指通过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并经证书登记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企业联合会管理咨询师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是全国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管理机构。
第二章 证书
第四条 证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中国企业联合会用印,并加盖地方人事管理部门专用章,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五条 证书管理号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规定统一编制。证书登记情况可登陆中国企业联合会网站或电话查询。
第三章 组织任务
第六条 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监督、指导地方证书登记工作,汇总、公布证书登记信息,并根据证书登记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地方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证书打印,监督证书发放。省市、自治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管理咨询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发放和证书登记等具体事宜。
第四章 证书登记
第八条 参加本年度管理咨询师职业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各科成绩都合格的考生,在指定时间,由本人持下列材料到地方管理机构领取证书和办理证书登记:
1、身份证(军人证)及复印件一份。
2、《管理咨询师登记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对考生本人的考试成绩和提交材料进行核实,确认无误后,发放证书,办理证书登记和资料存档手续。
第十条 地方管理机构汇总证书登记信息,报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备案。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核实证书登记信息,建立证书登记信息查询系统。
第十一条 为掌握持证人员信息,更好地为社会和持证人员服务,证书初次登记后,每隔3年进行延续登记。在证书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内仍未办理延续登记的,原证书登记信息自动失效。
第五章 延续登记
第十二条 在证书登记有效期满3个月内,持证人员须到地方管理机构办理证书延续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持证人员累计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申请证书延续登记。
第十四条 办理证书延续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管理咨询师证书延续登记申请表》(一式二份);
3、完成继续教育72学时以上的证明(学式计算详见《管理咨询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地方管理机构对证书延续登记资料进行备案和汇总,报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对外公布证书延续登记人员名单。
第六章 证书管理
第十六条 持证人员应妥善保管证书,不得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
第十七条 证书遗失或因损毁影响使用的,持证人可向地方管理机构以书面形式申请补发、更换证书,地方管理机构与地方人事管理部门确认后,报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申请办理换证事宜。
第十八条 更换证书的,原证书应当收回。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上报,并在地方人事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注明持证人姓名、证书编号和管理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地方人事管理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办理更换证书的打印、发放和等级等事宜。
第二十条 办理补发、更换证书的人员应缴纳证书工本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调查核实后,不予登记,注销已有登记,并收回证书:
1、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证书的;
2、私自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证书的;
3、在管理咨询业务活动中,未遵守合同或因违反职业道德,给客户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的;
4、违反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应给予注销登记的。
第二十二条 被注销登记的管理咨询师,自注销之日起,其证书自动失效,并在有关媒体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被注销登记的人员,两年内不得报考管理咨询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待今后补充、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企联考试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表》
附二:《管理咨询师证书延续登记申请表》
中国企业联合会
二00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管理咨询师证书登记表
证书编号: 证书管理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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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