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部分章节进行修改的说明
上届会员大会以来,我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精心指导下,遵循《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卓有成效地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引导全省企业为推动河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实践证明现行的企联《章程》是一部好的章程,它对企联的建设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适应改革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发挥企业联合会“桥梁”和“纽带”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规定,同时结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后出现的新情况,并参照《中国企业联合会章程》,对原《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个别章节做了必要的修改,目的是,使之更加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社团组织的要求及我省的实际情况,使我们的工作、活动更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现就个别章节修改内容做如下说明:
第一、第一章《总则》部分
第三条关于省企联的指导思想:将原章程中“河北省企联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改为“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这样修改后更加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指导思想更加明确。
第四条关于省企联的主管单位:将原章程中“河北省企联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改为“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这样修改,符合我省政府机构改革后的机构设置情况,并与中国企业联合会相一致,更有利于系统管理和指导。
第五条为确定和使用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的会徽而新增加的内容。具体表述为:“本会的会徽为‘HBEC’四个英文大写字母的有机结合(见下图)。‘HB’代表河北;‘EC’是企业联合会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的字头。同时,“E”又是经济ECONOMY的字头,“C”是协作COOPERATION的字头。此徽记寓义我会所有成员紧密团结、协作奋进,为振兴河北经济奉献力量。符合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指导思想的要求。”
第二、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关于会员代表大会届期:将原章程中“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改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这样修改更有利于企联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符合国家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同时与中国企业联合会届期时间相一致。
第十九条关于理事大会的召开:将原章程中“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改为“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这样修改符合国家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同时与《中国企业联合会章程》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关于常务理事会的召开:将原章程中“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改为“常务理事会有半数以上出席方能召开”。这样修改符合国家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同时与《中国企业联合会章程》相一致。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将原章程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改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这样修改,更有利于企联的长远发展,且符合国家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关于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将原章程中“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改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这样修改,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保持一致,且符合国家民政部新制定的《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
此外,对其他有关章节的部分文字略作了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