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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企业联合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河北省企业联合会中文简称为河北省企联。

第二条 本会是河北省内企业、企业经营者自愿发起成立的联合组织,由我省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以及有关企业工作者团体组成,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我国法律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团结、联合企业界及社会各界,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沟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间的联系,为推进企业改革与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竞争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民政厅为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企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徽为“HBEC”四个英文大写字母的有机结合(图案附后)。“HB”代表河北;“EC”是企业联合会ENTERPRISE CONFEDERATION的字头。同时,“E”又是经济ECONOMY的字头,“C”是协作COOPERATION的字头。此徽记寓义我会所有成员紧密团结、协作奋进,为振兴河北经济奉献力量。符合河北省企业联合会章程指导思想的要求。

本会会址设在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是:

一、制定河北省企联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成员间关系。

二、研究、传播、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理论及创新实践,推动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完善和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提供决策建议,做好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推进企业家(企业经营者)素质建设,增强企业家(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支持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队伍成长。

五、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关心企业工作的热点、难点,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及时推广企业先进经验和管理科学成果,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六、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省外、国外、境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参与省政府劳动部门和工会三方组成的有关企业劳动关系协调活动。

八、增强并改进培训、咨询、信息等项服务功能,开拓发展新的服务领域,扩大新的服务功能。

九、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加强与本会团体会员及社会有关团体的业务联系,发挥本会系统的整体优势。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单位)会员:

(一)在河北省境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行业、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设区市级企业团体、省级行业性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

(一)热爱企联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三)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参考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牌。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推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研究本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本会组织重要调整事项,秘书长提交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团体、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资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